財政部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於昨(23)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
財政部說明,配合本法修正公布,該部通盤檢討本細則,另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將現行相關解釋函令納入本細則規範,並刪除部分不合時宜條文或酌作文字修正,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利民眾瞭解本法相關修正規定,該部於網站已建置「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提供相關法規供各界參考運用。
財政部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於昨(23)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
財政部說明,配合本法修正公布,該部通盤檢討本細則,另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將現行相關解釋函令納入本細則規範,並刪除部分不合時宜條文或酌作文字修正,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不適用之。(修正條文第3條)
本法第48條第1項有關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規定,所稱「租稅優惠之待遇」指稅法以外其他法律規定與逃漏稅捐屬同一稅目之租稅優惠待遇;同條第2項有關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規定,所稱「租稅優惠之待遇」指稅法以外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待遇。(修正條文第15條)
本法第49條之1第2項第2款有關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不適用核發獎金之規定,所稱「執行稅賦查核人員」指現為或曾為該檢舉案件之承辦人員、核稿人員及決行人員,以及於同一受理檢舉案件之稅捐稽徵機關內,辦理與檢舉案件相同稅目之查審業務承辦人員、核稿人員及決行人員;同條項第3款有關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不適用核發獎金之規定,所稱「公務員」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又上開「執行稅賦查核人員」、「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及「公務員」之認定,以舉發日為基準。(修正條文第16條)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利民眾瞭解本法相關修正規定,該部於網站已建置「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提供相關法規供各界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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