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之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等飲食店,如其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該局將優先輔導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而供應大眾化消費之冰果店、甜食館及麵食館等,雖屬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財政部89/05/03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前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但國稅局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對於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例如近年來部分免用統一發票之人氣飲食店以連鎖、加盟、採電腦叫號或取餐、透過網路銷售或以電子方式開立收據等方式經營,具有相當規模及制度,如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國稅局仍得依規定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免用統一發票之知名人氣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原依其查定銷售額徵收1%營業稅。惟經查該商號消費人潮絡繹不絕,並開放透過網站訂購及團購,已達相當規模及制度,顯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經該局輔導並依法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後,該商號已於109年度開立雲端發票,不僅加快其開立發票及結帳之速度,亦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刺激消費意願,更提高該商號銷售額及品牌形象。

該局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擴大統一發票使用面,將積極輔導營業規模及交易型態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人氣飲食店使用統一發票,並持續秉持愛心辦稅之理念及透過適當之輔導措施,給予營業人充分的準備時間,請營業人積極配合辦理,以符公益。

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適用範圍((財政部89/05/03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

主旨: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說明:二、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
(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四)攤販。
(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