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報廢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汽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減徵4千元。
該局說明,換購新車期間是以車輛報廢完成日為基準來計算,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報廢日是指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因此,不論是先報廢舊車再購入新車,或是先購入新車才進行舊車的報廢,只要在報廢舊車「前後6個月內」完成購買新車並辦妥新領牌照登記,都符合退稅資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2月8日完成舊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則購買新車的時間計算如下:
一、「前6個月內」之計算:
111年2月8日始日不計算在內,起算日為111年2月7日,往前逆算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110年8月7日)之次日110年8月8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惟該日適逢星期日,以該日之前一上班日即110年8月6日為期間之末日。
二、「後6個月內」之計算:
起算日為111年2月9日,往後算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111年8月9日)之前1日111年8月8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
是以,甲君完成舊車報廢時,只要在110年8月6日至111年8月8日間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即具備退稅資格。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查詢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