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營業人實務作業及保障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財政部於今(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要時間,依自販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有1年及6年的輔導期間,期間內未符合規定者可免處行為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目前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係於收款時採彙總開立統一發票,邇來接獲消費者反映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後,沒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業者恐有逃漏稅之虞,又考量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自應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民眾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財政部爰修正相關法規規定,將是類自販機排除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規定之適用;惟考量自販機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產製及進口廠商需要時間調整機台,通路商須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系統商也須設計軟體來介接相關資訊系統,故訂定緩衝期間輔導免罰之規定,營業人除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於下列期限前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詳附表)。
該局說明,為積極輔導轄內符合前揭規定之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該局已挑錄相關清冊,逐一輔導該等營業人於緩衝期限內完成自販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之功能,並針對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發票之自販機,提供標示貼紙(詳如附圖),營業人可向稅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核發標示貼紙,並張貼於自販機明顯位置,使消費者瞭解營業人開始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的時程。
該局表示,為方便消費者辨識,財政部規劃2款專屬標示貼紙,以紅色及黃色區分適用1年及6年輔導期間,標示貼紙會同時列示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該自販機之設備專屬編號,並敘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限,請國稅局統一印製核發並輔導營業人於110年12月31日前逐一張貼於其所有自販機明顯位置(例如投幣口附近),以避免買賣雙方爭議及困擾。
非屬前開三類自販機是否亦須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停車場服務以外之其他貨物或勞務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需由營業人設籍地國稅局按營業人營業性質及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或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除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可於取幣(收款)時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條文,自111年1月1日起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部分營業人之販售機臺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功能,財政部另就目前未具有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之自動販賣機訂定1年或6年輔導期限,為使民眾更能快速掌握本次修法重點,該局也製作說明表如附件。
該局特別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且利用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之營業人,若採用的販賣機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功能,在完成設備汰換或程式修改前,應依所適用之輔導期間儘速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標示貼紙,並逐一張貼於販賣機明顯位置,以曉示消費者各販賣機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