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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之稅捐文書,依規定寄存郵局,於寄存之日即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稽徵機關之稅捐文書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若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予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無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至郵局領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即已生送達效力。 […]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協助沒煩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鑑於稅捐法令龐雜繁複,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稅捐稽徵機關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下列協助: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權益侵害之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協助。 […]
欠稅人切勿以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即可規避稅捐執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能順利徵起,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以限制欠稅人不得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或聲請假扣押、限制出境及提前開徵等程序保障欠稅徵起,如發現欠稅人財產設定抵押權有虛列債務妨礙執行之情形,將積極運用民事訴訟程序確認債權不存在,以利徵起稅款。 […]
自108年12月1日起符合特定條件之遺產稅臨櫃申報案,提供跨局受理服務
依據財政部發布之「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108年12月1日起,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的遺產稅案件,不受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限制,納稅義務人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臨櫃辦理申報。 遺產稅案件可跨局申報的適用條件如下: 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 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汽、機車除外)。 申辦時相關證明文件齊全。 財產種類範圍: 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且非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為農業用地。 列報現金及存款之金額,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平均利息所得,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換算存款短差500萬元以下;但優惠存款則按優惠存款利率換算短差金額。 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 [...]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108.07.12台財稅字第10804507200號令,訂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進行調查作業步驟及基準日認定原則。 一、訂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如下列說明。 二、廢止本部103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596890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