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書有二種:

如果取具之農業使用證明書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應另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證明,始可申請適用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可以依該條例第38條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若該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又受限於都市計畫書之規定,如「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無法按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只能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該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也可以享有農地之相同租稅優惠,以符租稅公平。

換言之,如已依法編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且已可依編定後之使用地類別使用時,縱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農業使用,亦無該條例第38條之1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其夫遺產稅申報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列報A土地之農業用地扣除額,因未檢附都市計劃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乃否准認列農業用地扣除額。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土地係作農業使用,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免徵遺產稅。

經該局查得A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業已變更為商業區,非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農業用地,經函詢都市計劃主管機關,以A土地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是甲君雖已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未符合免徵遺產稅規定,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證明該土地之現狀作農業使用,至該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仍須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

多數納稅義務人誤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僅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符合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規定,疏未查明該土地是否依法由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應另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始得適用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規定。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如何申報減免遺產稅?

該局表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免徵遺產稅。

納稅人申報時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規定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若該土地屬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情形者,除應附「農用證明」外,尚需檢附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始可准予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