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遭竊盜損失,應取具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竊盜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核實認定。

該局最近接獲部分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公司於假日期間財物遭竊盜損失,該筆損失可否認列?該局表示,依前揭法條規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應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並扣除保險賠償後金額認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之竊盜損失9仟7佰餘萬元,經該局核定為0元。該公司主張確實發生竊盜事件,惟並未提示具體事證資料供核,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定,否准列報,核定補徵稅額1仟1佰餘萬元。

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公司列報竊盜損失9仟7佰餘萬元,未能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供核,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之規定,原處分否准認列該公司列報之系爭竊盜損失,並無不合。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有關成本、費用及損失,係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之減項,應由營利事業負客觀舉證責任。是營利事業欲列報減除竊盜損失時,自應提出相當之證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證;若無法證明營利事業所主張竊盜損失存在時,即不得將之自收入總額減除,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列報竊盜損失時,仍應依前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應取得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及列出該批損失清單

公司行號遭受竊盜損失雖需向國稅局報備,惟應取得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及列出該批損失清單,嗣後該項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時,得將該筆竊盜損失金額列為其他損失。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有關成本、費用及損失,係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之減項,應由營利事業負客觀舉證責任。是營利事業欲列報減除竊盜損失時,自應提出相當之證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證;若無法證明營利事業所主張竊盜損失存在時,即不得將之自收入總額減除,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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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竊盜損失,不得列舉扣除

若日前家中遭小偷光顧,估算財物損失15萬元,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以檢附警察局證明及遭竊物品清單,列舉扣除該筆損失?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僅限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6項。納稅義務人108年度雖然確實發生財物損失15萬元,但因個人竊盜損失非屬上開列舉扣除額範圍,所以無法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