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09.11.03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號令,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及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二、廢止本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85年11月6日台財稅第851922008號函及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有關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部分。
一、財政部109.11.03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號令,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及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二、廢止本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85年11月6日台財稅第851922008號函及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有關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