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即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查獲甲君在108年4月25日取得面積僅20平方公尺土地,嗣於同年7月3日簽約出售並於同年月12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核定課稅所得額180,000元,並以甲君持有系爭土地期間未滿1年,按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81,000元,並處罰鍰3,000元。甲君主張系爭土地係屬不能核發建照之畸零地,不應課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函詢該土地轄屬之縣市政府,查復結果,該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屬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即土地面積雖僅20平方公尺,惟依據相關法令並非無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之可能,仍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即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中區國稅局提醒,所謂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係指該土地屬可供建築之地區,具有得依相關建築法令規定核發建造執照之資格,即符合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課稅客體,不因該土地存在之外觀、或暫時無法取得建造執照而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