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申報。而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會因取得房屋、土地之原因不同,其可減除之成本有不同,例如: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107年間因受贈取得透天厝,其成本應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而非其父親105年11月間購入透天厝之價額2,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