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並符法制,該部今(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本標準)部分條文。

財政部說明,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制定、「貨物稅條例」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之修正,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計增訂2條、修正3條,修正要點如下:

  • 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其中第10條及第11條分別定明受理銀行違反扣繳或申報規定及個人與營利事業申請資料不實之處罰規定,爰配合訂定違章情節輕微情形之減免處罰規定,以資適用:

(一)受理銀行違反扣繳或申報規定而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第8條之1):

      1. 未依規定扣繳、申報:經限期責令補扣繳及補申報,已依限完成且其未(短)扣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5萬元以下者,免罰。
      2. 已依規定扣繳而未依規定申報:
        1. 經限期責令補申報,已依限完成且其扣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下者,免罰。
        2. 自動補申報,應處罰鍰減輕2分之1。但其扣繳稅額在70萬元以下者,免罰。

(二)個人及營利事業申請資料不實而應處罰鍰案件,其不實情形未違反該條例適用要件,經限期責令補正,已依限補正者,免罰。(第8條之2)

  • 107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款處3倍以下罰鍰。考量本標準第11條第2項有關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短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漏報貨物稅額,而申報進口時檢附之文件並無錯誤者,按補徵稅額處0.5倍罰鍰之規定,已非屬減輕處罰規定,爰予刪除。(第11條)

  • 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已無處以行為罰之規範,爰刪除有遺產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之免罰規定。(刪除現行第13條第1款)

  • 考量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結構為3級累進,最低級距稅率為10%,爰以短漏報遺產淨額在60萬元以下,及短漏報贈與財產淨額在10萬元以下,免罰之限額標準,按現行最低稅率級距10%計算,分別調整未依限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案件之免罰限額,以及已依限申報而短漏報遺產稅額及贈與稅額案件之免罰限額,其中遺產稅部分由3萬5千元提高為6萬元,贈與稅部分由4千元提高為1萬元。(第13條及第14條)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罰鍰案件,均有適用。本次修正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項下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