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2,4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本次(104年1月1日)調高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經濟部已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查詢服務/公司(商業)登記查詢」項下增加「廠商自行登載事項」功能,企業可利用其「工商憑證」於該網站自行登載「員工福利資訊—伙食費」資訊,透過前項資訊之公開,讓企業員工充分瞭解其薪資結構,可促進勞資和諧及互信。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伙食費:

  1. 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2. 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1. 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限。
    2. 航運業及漁撈業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之列支標準:
      1. 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
      2. 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二百十元為限。
      3. 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3. 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1. 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2. 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3. 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4. 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公司利用其他費用科目隱匿加班誤餐費,國稅局將調整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實際支出性質列報,並注意伙食費限額應包括加班誤餐費,以免遭稽徵機關轉正科目而以超過限額規定予以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104年1月1日起,員工伙食費免稅上限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營利事業費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其他費用之總分類帳,列報員工加班誤餐費共計4百餘萬元,經公司說明係體恤員工加班辛勞,準備餐點供員工享用,非屬伙食費範疇而列報於其他費用。

惟依上開規定,伙食費列支標準包括加班誤餐費,故公司列報於其他費用應轉列伙食費,因伙食費已超過限額規定,予以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