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訂有明文。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1

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係單純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2

但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變更時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應免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辦理3

  1. 財政部88/03/11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 []
  2. 財政部75/10/30台財稅第7576167號函 []
  3. 財政部76/10/08台財稅第760077755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