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0年03月09日函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未申報所得或與其配偶所得分開申報案件之漏稅額計算規定((財政部110.03.09台財稅字第11004533000號令))
說明:
一、訂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未申報所得或與其配偶所得分開申報案件之漏稅額計算公式」如附表。
二、廢止本部73年9月3日台財稅第59051號函、74年8月7日台財稅第20112號函、104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10404647251號令有關81年3月20日台財稅第810044039號函及100年3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號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