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說明

一、什麼人應填寫「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申報必要費用?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10X年度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

  • 選擇「減除必要費用」者,應詳實填寫本申報表。
  • 選擇「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不必填寫此申報表。
二、列報薪資收入必要費用的減除原則為何?
  1. 列報減除薪資收入的必要費用,除「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另有規定外,以「收付實現1」為原則。
  2. 自薪資收入中減除的費用,以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實際負擔的必要費用為限,與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薪資收入無直接相關或非必要性的支出,不得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三、哪些必要費用項目可列報自薪資收入中減除?其範圍為何?限額如何計算?
  1. 職業專用服裝費
    1. 所得人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的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符合下列規定者,該服裝的購置或租賃費用,與清洗、整燙、修補及保養該服裝所支付的清潔維護費用。
      1. 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必需穿著的制服或定式服裝。
      2. 雇主為事業經營的目的,要求所得人於提供勞務的場所或提供勞務時穿著的服裝。
      3. 為職業安全的目的,所需穿著具防護性質的服裝。
      4. 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穿著的表演或比賽專用服裝。
    2. 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10X年度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與該職業無關之薪資收入不得納入計算。
  2. 進修訓練費
    1. 所得人參加符合下列規定的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支付的訓練費用(含報名費、差旅費)及支付與課程直接相關的教材費、實習材料費、場地費及訓練器材設備費等必要費用。
      1. 境內:
        1. 政府的研究或訓練機關(構)。
        2. 勞動部許可設立或登記的職業訓練機構。
        3. 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的教學醫院。
        4. 各級學校。
        5. 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的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6. 依法立案的短期補習班。
        7. 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的公司法人。
      2. 境外:
        1. 國外政府的研究或訓練機構。
        2. 教育部公告參考或認可名冊所列的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大專校院、高等學校及專科學校及高中(職)學校;未列入名冊的境外學校如經教育部認可者,亦可適用。
        3. 境外其他重要研究或訓練機構。
    2. 所得人參加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屬公(工)會指定或認可之機關(構)或團體所開設符合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得列報減除。
    3. 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10X年度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3. 職業上工具支出
    1. 職業上工具支出,指購置符合下列規定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的書籍、期刊及工具的支出。
      1. 書籍、期刊:與職業有關領域的中、外文書籍、期刊或資料庫。
      2. 工具:
        1. 職業上所必備且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的器材或設備。
        2. 為職業安全的目的,所需防護性質的器材或裝備。
        3. 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表演或比賽專用的裝備或道具。
    2. 職業上工具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應採用平均法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不得間斷,耐用年數為3年,免列殘值,並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並請填寫第三部分附表。如工具支出之效能為2年內所能耗竭或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可於購置當年度全數列報,無須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3. 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10X年度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與該職業無關之薪資收入不得納入計算。
四、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1. 載明買受人姓名的統一發票、收據或費用單據;如未載明買受人者,請提示支付證明或由納稅義務人或所得人切結聲明確有支付事實的切結書。如透過雇主代收轉付者,請提示雇主開立之證明並檢附統一發票、收據或費用單據影本。
  2. 足資證明列報減除的費用符合說明三的相關文件,及與業務相關的證明文件。
  3. 各項證明文件為英文以外的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五、應如何辦理申報?
  1. 薪資所得計算採「必要費用減除」者,應填寫本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於10X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申報。
  2. 或利用郵寄以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透過網際網路(https://tax.nat.gov.tw)辦理。
  3. 但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4. 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時,應將須檢附的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於10X年6月11日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六、備註: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前段及第8項規定,納稅者從事租稅規避交易行為,而於申報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將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

  1. 又稱現收現付制、收付實現制、現金收付會計制,係指以一個納稅年度內現金實際收到及支付為標準來確定應申報的納稅收入的一種會計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