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應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以作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1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但銷售「供解體之遠洋漁船」不適用零稅率2

若營業人已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惟買受人僅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加蓋印章未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之簽署字樣,仍不符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遠洋漁船」之認定,原以總噸數100噸以上為限3,嗣因航海儀器設備進步,總噸數20噸以上未達100噸漁船亦有能力赴國外作業,故配合遠洋漁業條例規定,「遠洋漁船」係指經漁業主管機關依規定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含漁獲物運搬船)。

核釋「遠洋漁船」認定標準

核釋「遠洋漁船」認定標準(財政部108.07.26台財稅字第10800519300號令)

  1. 自本令發布日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遠洋漁船」,指經漁業主管機關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含漁獲物運搬船)。
  2. 自本令發布日起,營業人銷售與前點規定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應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以作為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3. 建造中漁船按下列規定適用零稅率:
    1. 本令發布日(含)後,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漁船,造船業者建造該漁船期間取得之工程款收入,准憑漁業主管機關核發載有作業海域為「公海」或「經核准之外國海域」之核准建造文件、漁船建造合約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工程款收入當期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規定適用零稅率。造船業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予列管,漁船建造完成後如因不可歸責於造船業者之原因,致未取得漁業主管機關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者,應向造船業者補徵營業稅,但免予處罰。
    2. 本令發布前,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建造達100噸之漁船,於本令發布日(含)後始建造完成者,不論該漁船是否取得漁業主管機關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造船業者建造該漁船期間取得之工程款收入,均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4. 廢止本部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有關76年1月8日台財稅第7527301號函部分、77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770599539號函、79年5月11日台財稅第790134729號函、82年12月8日台財稅第821503736號函、84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841663748號函、85年1月24日台財稅第851892575號函、85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51925236號函、92年3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255號函。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第7款規定:「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
  2. 財政部81/09/10台財稅第810838167號函 []
  3. 財政部76/01/08台財稅第7527301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