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屆營業人舉辦歲末尾牙餐會,如以購入或自製的商品作為酬勞員工抽獎獎品,請留意視為銷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所以,營業人購入或自製商品原非供酬勞員工使用,嗣後轉供酬勞員工抽獎獎品,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上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購入或自製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於購入時:

  • 1

    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餽贈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又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發票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2

    如購買之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使用,並以「酬勞員工」或「交際費」相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自有10臺冷氣存貨(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每臺42,000元,提供尾牙摸彩獎品,則甲公司應依時價42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外購入10臺電動機車金額計400,000元,做為尾牙摸彩使用,係屬酬勞員工之貨物,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為家電用品經銷商,111年10月間向乙公司購買電暖器一千臺,每臺單價新臺幣(下同)4,800元,購入時以進貨科目列帳,因該電暖器熱銷且深受員工喜愛,於辦理公司年終尾牙餐敘時,將其中三臺轉作為員工摸彩抽獎之獎品,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按時價8,000元開立以其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依職工福利或相關科目列帳,該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視為銷售貨物情形,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誤將酬勞員工貨物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在未經檢舉或稽徵稽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