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總額: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六類規定,所稱「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係指自力耕作、漁、牧、林、礦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民國109年01月30日財政部訂定「一百零八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成本及必要費用率為收入之100%。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實質上為「免稅所得」。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六類規定,所稱「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係指自力耕作、漁、牧、林、礦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民國109年01月30日財政部訂定「一百零八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成本及必要費用率為收入之100%。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實質上為「免稅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