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與罰鍰處分不服,係分別計算復查之申請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及裁處之罰鍰,係屬不同之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及罰鍰處分若有不服,應就各該處分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及裁處之罰鍰,係屬不同之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及罰鍰處分若有不服,應就各該處分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
財政部於今(1月5日)日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下稱本辦法)。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之損害,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財政部依該條第3項授權規定訂定本辦法,重點如下: […]
為使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案件裁罰處分能符合課稅公平及責罰相當原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訂一致性之裁罰準據,受處分人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繳清本稅者,將考量其違章情節顯與完全不繳納稅款者有別,按原裁處罰鍰倍數酌減20%,讓現行繳清本稅減輕裁罰制度,擴及所有稅目。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提起行政救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虞,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一定比例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財政部於今(20)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稅捐稽徵法(下稱本法)第44條規定部分,調降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裁處罰鍰倍數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