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確定年度即生離婚效力,次年度起綜合所得稅勿再列報前配偶

2021-01-30T12:15:18+08:00January 31, 2021|Categories: 綜合所得稅|Tags: ,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始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故納稅義務人所得年度全年均無婚姻關係,依法不得列報有配偶之標準扣除額及配偶之免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