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書「寄存送達」即生效力,大法官宣告合憲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109年11月20日司法院釋字第797號解釋,宣告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寄存送達乃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均無法完成送達時之輔助、替代手段。而不問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均以使應受送達人可得知悉應受送達文書為發生送達效力之要件,作為前開送達方式之輔助、替代手段之寄存送達,亦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知悉之地位,即為已足。 […]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109年11月20日司法院釋字第797號解釋,宣告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寄存送達乃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均無法完成送達時之輔助、替代手段。而不問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均以使應受送達人可得知悉應受送達文書為發生送達效力之要件,作為前開送達方式之輔助、替代手段之寄存送達,亦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知悉之地位,即為已足。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依法有申請復查及續行提起訴願的權利,兩者的法定申請期間雖皆為30天,惟期間計算方式不同。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不服,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計算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