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核定稅捐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展延
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今(110)年9月中旬收到綜合所得稅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間自今年10月11日起至20日止,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已申請延期6個月至111年4月20日前繳納稅款,但對核定補徵稅額不服,想要申請復查,應於何時以前提出? […]
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今(110)年9月中旬收到綜合所得稅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間自今年10月11日起至20日止,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已申請延期6個月至111年4月20日前繳納稅款,但對核定補徵稅額不服,想要申請復查,應於何時以前提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依法有申請復查及續行提起訴願的權利,兩者的法定申請期間雖皆為30天,惟期間計算方式不同。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不服,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計算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