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總額: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

2022-03-15T19:28:14+08:00August 12, 2020|Categories: 綜合所得稅|Tags: , , , , , |

「執行業務者」與「執行業務所得」 所稱「執行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另拳藝之傳授、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內功等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者,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