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參與合建取得之房屋租金補貼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依合建契約取得房屋租金補貼,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依合建契約取得房屋租金補貼,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執行業務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如因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將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特別提供減稅優惠,適度調增110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耕地出租人與承租人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給予承租人之補償費,得僅以半數列為其他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八類規定,所稱「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係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依財政部98/05/25台財稅字第09800091550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額等於建議售價」時所得之計算說明如下: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事項,尚不包括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金額是否等於建議售價總額。 多層次傳銷事業已依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如其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得免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規定,計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