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所負擔之保險費,保險商品應符合稅法規定始得列報為費用

2021-04-27T20:44:51+08:00April 27, 2021|Categories: 營利事業所得稅|Tags: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