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未登錄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證券交易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未登錄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證券交易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配合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為利計算查核該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規範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時相關核定等事項,財政部依據本條例第12條第3項授權規定,於今(18)日修正發布「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下稱本辦法)。 […]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今(30)日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草案」,俟總統公布後,將自明(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並配合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將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應以申報戶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108年度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始計入)、境內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合併計算。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投資境外企業,所獲配營利所得或處分投資股本之利得,屬海外所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範圍,應注意是否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的申報是以「戶」為計算及申報單位,所以申報者應檢視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是否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未達標者,海外所得無須納入計算;超過100萬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