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總額:第十類:其他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十類規定,所稱「其他所得」,係指不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其他各類之所得,其他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十類規定,所稱「其他所得」,係指不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其他各類之所得,其他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八類規定,所稱「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係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