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應如何認定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是否適用新制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成交價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