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人)與租賃公司簽訂貨車租賃合約約定,除按月支付租金外,租賃期滿,得以優惠承購價承購貨車,因已可合理確定,租賃期滿後貨車所有權為承租人所有,即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之融資租賃,承租人應列報租賃資產(貨車)及應付租賃款,租賃資產按其耐用年限提列折舊,應付租賃款於每期支付租金時,攤提利息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