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購入或自製的商品作為酬勞員工抽獎獎品,請留意視為銷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年關將屆營業人舉辦歲末尾牙餐會,如以購入或自製的商品作為酬勞員工抽獎獎品,請留意視為銷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所以,營業人購入或自製商品原非供酬勞員工使用,嗣後轉供酬勞員工抽獎獎品,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上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購入或自製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