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領取股利扣取之補充保費仍應列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二代健保之實施,係為了提升保費負擔的公平性、強化量能負擔精神,俾使全民健保永續經營,因此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為納入計費項目之所得者所應繳納之費用。又所得稅法第14條關於營利所得部分並無扣除費用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據實依股利憑單所載之給付總額列報營利所得。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二代健保之實施,係為了提升保費負擔的公平性、強化量能負擔精神,俾使全民健保永續經營,因此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為納入計費項目之所得者所應繳納之費用。又所得稅法第14條關於營利所得部分並無扣除費用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據實依股利憑單所載之給付總額列報營利所得。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有關營利所得之規定,營利所得包括: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
依財政部98/05/25台財稅字第09800091550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額等於建議售價」時所得之計算說明如下: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事項,尚不包括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金額是否等於建議售價總額。 多層次傳銷事業已依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如其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得免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規定,計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 [...]
公益彩券經銷商,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係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經發行機構發給經銷證,銷售彩券者。有下列二種類型: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甲類經銷商):係指銷售傳統型彩券及立即型彩券者。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乙類經銷商):係指銷售電腦型彩券者。 所稱傳統型彩券、立即型彩券及電腦型彩券,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係指: [...]
獨資合夥資本主自其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獨資合夥資本主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獨資合夥經營的營利事業,可分為每3個月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獨資合夥資本主營利所得之計算及申報說明如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