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交際費或廣告費如何正確區分及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多樣化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應歸屬「交際費」或「廣告費」,常有混淆滋生爭議。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多樣化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應歸屬「交際費」或「廣告費」,常有混淆滋生爭議。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招待客戶或特定人出國參加研討會所支付之費用,其性質係屬交際應酬費用。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國內營利事業順應潮流透過跨境電商刊登廣告推廣業務,其跨境電商取得之線上廣告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國內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以下簡稱財政部107年1月2日函釋) 」規定,跨境電商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線上廣告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因其利用我國佈網綿密、頻寬充裕之網路基礎環境銷售電子勞務,而與我國具有經濟關聯性,屬我國來源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