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得暫緩移送執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確保稅收,稅捐稽徵法第39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10年12月17日公布並於110年12月19日生效,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得暫緩移送執行。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確保稅收,稅捐稽徵法第39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10年12月17日公布並於110年12月19日生效,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得暫緩移送執行。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依法有申請復查及續行提起訴願的權利,兩者的法定申請期間雖皆為30天,惟期間計算方式不同。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不服,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計算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