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900697310號,訂定「一百十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十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十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 獨資及合夥組織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