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銷售價格是有內含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近來接獲民眾反映,屢有店家常以標價未含營業稅,當買受人交易完成索取統一發票時,即告知須另加5%營業稅,也有店家直接於網頁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意願,而達到逃漏稅目的。該局提醒,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國稅局表示,店家所標示的定價或報價應等於向消費者收取之金額,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係以內含銷項稅額的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標價200元的應稅商品(如:文具用品)已內含營業稅額10元,買受人支付價款總計200元。
營業人應依貨物或勞務的標價或報價收取價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消費糾紛或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外,無論買受人有無主動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且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所稱「1年內」,是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5月20日銷售手機1台計10,500元(含稅)與消費者乙,甲公司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與乙,經該局於109年6月15日(法定申報期限109年7月15日前)查獲,除對甲公司核定應補徵稅款5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又若甲公司曾於108年11月20日經第1次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則本次109年6月15日係為甲公司一年內經查獲第2次,因此該公司如於109年11月19日前再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則將被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自行發現有短漏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