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之修正,並為使納稅義務人提供作為繳納稅款擔保品之範圍及計值方式更為明確,於今(10)日修正發布「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以利遵循。
財政部說明,實務上,有部分納稅義務人可能因一時周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而需就欠繳應納稅捐提供擔保,以避免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其出境或移送強制執行而發生不可回復之損害。該部配合109年5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新增擔保稅款之擔保品範圍包含「上櫃之有價證券」及「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及因應稽徵實務需要,通盤檢討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辦法修正有助於稅捐稽徵機關客觀、合理認定擔保品價值,及加速審理作業流程,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自七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配合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之一,增訂上櫃之有價證劵、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作為繳納稅款擔保之規定,本辦法有關擔保品之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修正草案,修正四條,刪除一條,新增四條,計修正九條,並將名稱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重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