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農曆歲末年終之際,各行各業年終尾牙活動也陸續展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在此溫馨提醒扣繳義務人,對員工於尾牙活動中所取得的摸彩獎金或獎品,別忘了應負的扣繳義務!
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機會中獎所得時需負的扣繳義務分別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12月15日舉辦年終尾牙活動,購入iPhone 13手機10支做為摸彩獎品,每支手機購入價格為35,000元,當日幸運中獎的10名員工皆為居住者,甲公司須先代扣每名中獎員工3,500元(35,000元x10%)的扣繳稅款,並於111年1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111年2月7日前向國稅局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自111年1月1日開始,因111年1月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所以申報截止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2月7日,至非居住者所得部分,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憑單申報可透過網路、人工及媒體方式辦理申報,而使用網路申報不受時間及地點之限制,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也能上傳申報,便捷省時有效率,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安裝,即可進行憑單申報作業,請多加利用並儘早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要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所以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的資料,以免造成缺漏,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營業人送禮、宴飲支出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逢年底尾牙旺季,公司、行號以贈送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等方式慰勞員工及招待客戶時,應注意所取得憑證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慰勞員工或招待客戶而購置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支付相關支出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開規定,營業人不論是舉辦聖誕、跨年或尾牙餐會、員工旅遊等活動費用,包括提供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等所取得費用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是否有列報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以免不慎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舉辦歲末尾牙餐會、迎春團拜聚會、員工摸彩活動等,所支付之辦桌餐費、場地租金費用、或付給經紀公司之各項費用(如:主持費、藝人活動表演費)及以自製產品或購買貨物作為饋贈員工之禮品…等相關進項憑證,其營業稅帳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因舉辦尾牙餐會等,支付辦桌餐費、活動場地租金、或付給經紀公司之各項費用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上開進項憑證係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購買抽獎摸彩獎品之進項憑證
營業人購入抽獎摸彩商品時,已將其列入備供「酬勞員工性質」科目,並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未將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獎品饋贈員工時,免開立統一發票;但若該商品購入時原非列屬備供酬勞員工使用,而係以本業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則該商品貨物在轉供員工抽獎摸彩獎品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三)以「自製產品」作為摸彩獎品或饋贈員工禮品
營業人以自製之產品,如自製或生產之電腦3C產品、汽機車、高檔服飾包包…等產品饋贈員工,因原購入原、物料或商品之進項稅額,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來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誤將酬勞員工貨物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者,或如屬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