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該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為限。

為協助烏克蘭難民,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成立賑濟烏克蘭專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贈,依前開規定,個人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得於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至烏克蘭居住之個人或機關團體取自上開賑災基金會之捐款,得依本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及同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22140號令規定,免課徵我國所得稅。

Stand with Ukraine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前薩爾瓦多大地震及日本311地震,民眾對其在臺使領館或在臺交流協會之捐贈,考量該使領館或在臺交流協會屬機關團體性質,爰該部認屬符合前開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得於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惟烏克蘭在臺未設有代表機構,呼籲民眾及企業透過前開賑災基金會捐贈專戶捐贈,以利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且享有之租稅優惠待遇與對前開在臺使領館或交流協會捐贈相同。又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我國政府始得享有100%之捐贈扣除額或費用,該部將洽外交部研議由外交部開設烏克蘭捐贈專戶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