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最新文章
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等,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如補助款、保險理賠、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等,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 […]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設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設算押金利息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除了要注意在收取租金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如另有收取押金者,還要留意必須在每月底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報繳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依規定按月設算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不滿一個月者免予計算。 […]
營利事業申報已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有毀滅或廢棄實質報廢事實始得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毁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殘價者,不足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超過預留殘價者,超過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因此,已達耐用年數的固定資產,如欲報廢,無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但並非指該類固定資產即當然報廢,仍應舉證證明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為損失。 […]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跨境電商之線上廣告費,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國內營利事業順應潮流透過跨境電商刊登廣告推廣業務,其跨境電商取得之線上廣告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國內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以下簡稱財政部107年1月2日函釋) 」規定,跨境電商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線上廣告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因其利用我國佈網綿密、頻寬充裕之網路基礎環境銷售電子勞務,而與我國具有經濟關聯性,屬我國來源所得。 […]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氣產品、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汙等政策目標,近年來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上開規定之貨物,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之貨物稅,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