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最新文章

1408, 2020

營利事業因經營外銷業務發生損失應提示合法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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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而發生之外銷損失,例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始可認列。 […]

1108, 2020

核釋勞動合作社對外承攬勞務相關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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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作社法第1條第2項規定,所稱「合作社」,係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合作社為法人1。依合作社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合作社得經營「勞動:提供勞作、技術性勞務或服務之業務」。 […]

  1. 合作社法第2條 []
808, 2020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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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辦理稅籍登記之相關規定 依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有關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之相關規定。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 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廢止本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7950號函。 […]

408, 2020

營利事業交際費超限部分,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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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或贊助客戶之支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應取具憑證並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為交際費,且其全年列報之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108年度交際費限額計算如下表。如交際費用超出規定之限額,超限部分之金額不得改列其他費用科目。 […]

208, 2020

營利事業伙食費列支限額自104年度起,已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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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