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最新文章
獨資合夥商號雖免納營所稅,但漏報所得額仍會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自107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獨資合夥商號如有短漏報所得額,除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因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營利所得,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外,該商號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
112年起每月基本工資又調整了,給付非居住者薪資要注意扣繳率喔!
基本工資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26,400元,雇主每月給付居住未滿183天的員工薪資時,原適用18%扣繳率的範圍是否有變動? […]
營利事業購買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他收入減項。 […]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 […]
有關報載我國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將造成重複課稅與稅率差別待遇,容有誤解,特予說明
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三,我國於105年及106年分別制定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行政院於今(111)年1月14日核定我國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有關報載「台版CFC抄半套,弱化企業競爭力」,提及我國CFC制度衍生重複課稅與稅率差別待遇問題,容有誤解,財政部特予說明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