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終,汰舊換新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節能電器之際,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規定。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109年購買節能電器收到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款,應該如何入帳及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年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營利事業如購買新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節能電器,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該部109年7月9日發布之令釋,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應將該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109年購買節能電器

  • 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
  • 如以當年度費用列帳,則列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 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稅法規定計算折舊;
  • 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者,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購買上述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額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額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以查核案例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於109年7月報廢老舊大型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大型車2輛,每輛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並於同年9月申請每輛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額40萬元,惟漏未列報該2筆退稅額亦未將該2筆退稅額自資產成本減除,致虛增折舊費用及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歲末年終,汰舊換新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節能電器之際,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規定。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倘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將退稅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並請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漏報所得額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