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政府為振興經濟刺激買氣推出振興三倍券鼓勵消費,民眾持三倍券向使用統一發票商家消費購物,商家收取三倍券與現金、信用卡等一樣,應於收受時開立「統一發票」,至於免用統一發票商家,得掣發「普通收據」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現金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次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紙本三倍券之使用不得找零,商家若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收受民眾以三倍券支付款項抑或另收取差額現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就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避免短漏開統一發票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另提醒,民眾持三倍券消費購物,視同以現金消費,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或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以免錯失統一發票中獎機會。
收取振興三倍券、農遊券等票券須按消費總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使用振興三倍券消費時,店家須連同收取三倍券金額計入,按消費總額開立統一發票;惟邇來迭有民眾反映,部分店家收受振興三倍券以未收取現金為由拒絕開立統一發票,或僅就差額收取現金部分開立發票,上述行為已分別構成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等違章漏稅情事,一經查獲,店家除補稅外還須裁處罰鍰。
該局以具體實例說明,甲君購買價值1,000元商品,以700元振興三倍券及300元現金交付店家,店家應按收取之振興三倍券金額與現金金額合計數開立1,000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並強調,除振興三倍券外,目前各政府部門加碼發行之藝FUN券、農遊券、客庄券及動滋券等,性質上均等同現金禮券,店家於銷售貨物、勞務收取上述票券時,請務必將收取票券之金額計入開立統一發票總額,以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