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建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申報。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自109年7月1日起提供線上申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等4項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9年7月1日起,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開始提供「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營業稅稅籍證明」、「貨物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及「期貨交易稅核定稅額通知書」等4項國稅線上申請服務。 […]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倘其所漏銷項稅額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因涉及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情形,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裁處行為罰。 […]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應如何認定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是否適用新制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成交價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109年7月1日起一站式查詢金融遺產~省時省力免奔波
過去民眾如遭逢親人過世,悲傷之餘常發生對所遺財產一無所知,除了向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及所得等資料供參考外,尚須向地政、銀行、保險及證券等不同單位查詢,耗時費力。 現在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只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正本及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如委託代理人申請者須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及委託書),即可到國稅局臨櫃申請向6大金融單位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存款、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人身保險、保管箱、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金融遺產,查詢結果由金融單位直接回復申請人。 […]
營業人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適用零稅率規定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應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以作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1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但銷售「供解體之遠洋漁船」不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