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建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申報。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108年度所得稅採網路申報,如有須檢具之證明文件者,應於規定期限前送(寄)交國稅局
108年度所得稅(含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109)年6月30日截止,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離線版或線上版申報程式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依法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今(109)年7月10日前,以掛號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
營利事業列報四種損失,請留意報備時限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產生的費用及損失,依法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費用或損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有四種損失,如果沒在規定時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可能無法列報。該局進一步說明: […]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新制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課徵所得稅,且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亦不得於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可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基本資料」
如何列印「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1。 [...]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的營利事業,除員工醫藥費外,不得再以福利費用科目列支任何費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職福會)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計有: 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及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福利費用,依上述第二、三點規定限度內列支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