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建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申報。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營利事業申報已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有毀滅或廢棄實質報廢事實始得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毁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殘價者,不足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超過預留殘價者,超過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因此,已達耐用年數的固定資產,如欲報廢,無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但並非指該類固定資產即當然報廢,仍應舉證證明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為損失。 […]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縱無銷售額仍須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繳納營業稅。實務上常有開業或復業初期之公司因尚未產生銷售額,疏忽未申報營業稅,而被國稅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處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或怠報金3,000元之情形。 […]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跨境電商之線上廣告費,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國內營利事業順應潮流透過跨境電商刊登廣告推廣業務,其跨境電商取得之線上廣告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國內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以下簡稱財政部107年1月2日函釋) 」規定,跨境電商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線上廣告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因其利用我國佈網綿密、頻寬充裕之網路基礎環境銷售電子勞務,而與我國具有經濟關聯性,屬我國來源所得。 […]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氣產品、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汙等政策目標,近年來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上開規定之貨物,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之貨物稅,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
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欠稅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得為執行的標的,該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否則執行分署得因稅捐稽徵機關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欠稅人對於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該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該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