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建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申報。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自108年5月1日起符合特定條件之贈與稅臨櫃申報案,提供跨局受理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8年5月1日起,符合特定條件之贈與稅案件,民眾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並由受理單位直接核發證明書,不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希望能提供民眾更便利的租稅服務。 高雄國稅局說明,該局原已就高雄市轄內案件提供跨行政區受理服務,現財政部發布「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後,民眾申報贈與稅案件只要檢齊證明文件且符合該作業要點適用條件者,均可跨縣市臨櫃辦理,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整合性服務,對於工作或居住與戶籍地不同的民眾,申報贈與稅案件將更省時方便。 […]
小規模營業人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掣發普通收據、開立統一發票剖析
我國現行營業稅制,除「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外,屬於加值型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則是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稅款外,還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5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網路交易辦理稅籍登記之相關規定 依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有關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之相關規定。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 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廢止本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7950號函。 [...]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依財政部98/05/25台財稅字第09800091550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額等於建議售價」時所得之計算說明如下: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事項,尚不包括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金額是否等於建議售價總額。 多層次傳銷事業已依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如其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得免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規定,計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 […]
財政部核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稅籍登記及銷售額認定等相關規定
財政部將於109年1月31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