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建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申報。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營業人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態樣及處理原則
財政部於109年2月26日核釋1,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以下簡稱營養午餐營業人),倘有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貨物或勞務(以下簡稱兼營其他生意)。 該兼營其他生意部分之銷售額未超過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得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營養午餐與兼營其他生意)銷售額; 但如該兼營其他生意部分銷售額超過20萬元,應自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
營利事業轉讓預售房地權利,土地之讓與價格亦應開立應稅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該營業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統一發票除為買賣雙方交易之憑證外,其亦是營業人申報銷售額之重要憑據。營業人如果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稅款外還有一筆罰鍰,實在不划算。 […]
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金額為限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減列扣除額,以109年為例,每人扣除額為5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果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可扣除之數額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各種不同的親等,由近而遠親等為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等,以親等進者為先。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扣除50萬元(109年標準),但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方式,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親等近者如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可減除之繼承人扣除額最高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
綜合所得總額: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者」與「執行業務所得」 所稱「執行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另拳藝之傳授、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內功等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者,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