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建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申報。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
主旨:公告「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1」。 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記帳憑證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現金收入傳票(格式一-一) (二)現金支出傳票(格式一-二) (三)轉帳傳票(格式一-三) 二、會計帳簿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日記簿(格式二-一) (二)總分類帳簿(格式二-二) (三)帳簿目錄(格式二-三) [...]
綜合所得總額: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所稱「財產交易所得」,係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買賣或交換)而取得之所得: 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
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計算大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依法有申請復查及續行提起訴願的權利,兩者的法定申請期間雖皆為30天,惟期間計算方式不同。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不服,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計算規定: […]
個人從事境外投資所獲配之營利所得或出售利得,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投資境外企業,所獲配營利所得或處分投資股本之利得,屬海外所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範圍,應注意是否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的申報是以「戶」為計算及申報單位,所以申報者應檢視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是否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未達標者,海外所得無須納入計算;超過100萬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 […]
綜合所得總額: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六類規定,所稱「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係指自力耕作、漁、牧、林、礦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民國109年01月30日財政部訂定「一百零八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成本及必要費用率為收入之100%。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實質上為「免稅所得」。 […]
- 經濟部107年2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0307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