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建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申報。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個人出售符合房地合一稅制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可減除成本為繼承或受贈時房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係規定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方式,其中出售之房地如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則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個人如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地於出售時可減除之取得成本與一般買賣取得者不同,請民眾特別留意。 […]
綜合所得總額:第九類:退職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九類規定,所稱「退職所得」,係指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定義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適用。但得自願自104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惟商業亦得因其實際業務需要,選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1。 [...]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權行使範疇
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不執行業務股東查閱的各種文件是否屬帳簿、表冊、財產文件之範疇,請依下開規定認定1。 […]
綜合所得總額: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八類規定,所稱「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係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所稱「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就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如選美比賽獎金、高爾夫比賽獎金)或各種機會中獎(如公益彩券、統一發票)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 […]